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现年52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3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豫某号越野车沿郑州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原路口时被郑州市交警二大队查获。
经鉴定,陈某体内血醇含量为111.4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某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靳苍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邝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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