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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3年5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批准逮捕(外逃),2011年9月30日到新蔡县公安局投案后于10月1日被监视居住(略),同年12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1月8日上午,新蔡县X镇X街X巷居民罗某国(另案处理)因房产问题与其邻居黄XX发生纠纷,在黄XX搬家时,被告人付某某与罗某、罗某强(两人另案处理)认为黄家来人多要打架,被告人付某某遂将罗某山喊到其家中,后伙同罗某国、罗某、罗某山、蒋望泉在罗某国家商议如何对付某家。中午,罗某山因倒垃圾与黄XX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冲突,罗某持长管火药枪对黄XX头部开枪,将黄XX打倒,罗某、罗某国、罗某山、罗某强又持铁锨、红缨枪对黄XX进行殴打,致黄XX重伤(详情见法医鉴定),蒋望泉持短管火药枪对来救黄XX的赵新忠连开两枪,未能打中。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辩解其喊人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为了让其帮助照护着别挨黄家的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意见:一是认为付某某与同案的罗某等人并不是共同犯罪,付某某并没有参与故意杀人的预谋;二是如果认定付某某有罪,应当考虑其有自首和从犯的情节来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黄XX家在新蔡县X镇X街X巷有祖遗房三间及宅院一处,原由新蔡县房产所租给罗某国居住。后黄XX家起诉新蔡县房产所要求归还房产,1992年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调解结案,由房产所归还黄XX家祖遗房三间,限十日内交接清,并于同年12月22日向房产所送达了调解书。罗某国接到房产所通知后搬出此房,但是在黄XX家祖遗房不到一米处垒一东西约十米,高约二米的砖墙。新蔡县法院责令罗某国恢复原状,罗某国置之不理。1993年1月8日上午,在黄XX搬家时,因罗某国到新蔡县房产所去问该房屋的事情,被告人付某某与罗某、罗某强(两人均已判刑)认为黄家来人多,像要打架,被告人付某某遂将罗某山(已判刑)喊到其家中,后罗某国回到家中,付某某伙同罗某国、罗某、罗某山、蒋望泉(已判刑)在罗某国家商议如何对付某家。中午,罗某山因倒垃圾与黄XX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冲突,罗某持长管火药枪对黄XX头部开枪,将黄XX打倒在地,罗某、罗某国、罗某山、罗某强又持铁锨、红缨枪对黄XX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黄XX的损伤为重伤。蒋望泉持短管火药枪对来救黄XX的赵新忠连开两枪,未能打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付某某供述,1993年1月8日上午,她看见黄XX家来了很多人,因为黄家和罗某以前有矛盾,她以为黄家要打架,就去找罗某山,后来罗某的人就在一起商量事,她在中间插了一句说:“以前咱们就挨过一次打了,这次黄家不惹事,咱也不惹事,但是你们得照护一下。”因为她和罗某国是再婚,罗某一直不待见她,她刚说完,罗某就说:“去去,俺们说话咋碍你啥事,你去做饭去。”她一恼就进屋了,之后他们怎么商量的她也不知道了,后来听见外面有枪响,她因为害怕一直在屋里躲着。在这之前,她知道家里有一红缨枪和一把长管猎枪。

2、同案犯罗某供述,付某某是他后妈。1993年1月8日上午,他爸去房产所问完房子的事回来后,因为黄家来了很多人搬家,他、他爸罗某国,他妈付某某、他弟罗某强、他叔罗某山及蒋望泉他们六个人就在一起商量,中间付某某说了一句:“姓黄的人搬到那屋里,今后免不了要吵架啊。”后来付某某又说了什么他忘了,商量之后,他听见他叔跟黄四毛在吵架,他出来后看见黄XX手里拿着一把铁锹往他爸面前去,他就把枪拿出来,对黄XX头部开枪,将黄XX打倒,罗某、罗某国、罗某山、罗某强又持铁锨、红缨枪对黄XX进行殴打,蒋望泉拿短管火药枪对来救黄XX的赵新忠连开两枪,未能打中,打架的时候,付某某不在现场。

3、同案犯罗某国供述,1993年1月8日上午,他从房产所回来后,付某某说:“你的事真麻烦,俺管不了你那事,俺也害怕。”之后他们几个在商量时付某某一直在屋里没出来,罗某拿抢对黄XX头部开枪,将黄XX打倒,他和罗某、罗某山、罗某强又持铁锨、红缨枪对黄XX进行殴打,蒋望泉拿短管火药枪对来救黄XX的赵新忠连开两枪,未能打中,打架时,付某某也没出来。

4、同案犯罗某山供述,1993年1月8日上午,他嫂子付某某到他家喊他,说是姓黄的家里来了很多人,是不是想打架,让他去瞧瞧,他就去了,他们在一起商量时,他嫂子说:“咱得准备好,姓黄的要弄,咱就跟他们弄。”“打,用枪打”后来打架的时候,罗某拿抢对黄XX头部开枪,将黄XX打倒,他和罗某、罗某国、罗某强又持铁锨、红缨枪对黄XX进行殴打,蒋望泉拿短管火药枪对来救黄XX的赵新忠连开两枪,未能打中,付某某一直在屋里没出来。

5、同案犯罗某强供述,1993年1月8日上午,他爸去房产所问完房子的事回来后,因为黄家来了很多人搬家,他、他爸罗某国,他后妈付某某、他哥罗某、他叔罗某山及蒋望泉他们六个人就在一起商量,商量时付某某说了一句:“别搞出来事了,你们光说弄,你要是弄出个啥事,咋弄”他哥罗某一听恼了就对她说:“去去,上屋里去,这有你啥事。”他妈听了之后就进屋了。后来打架的时候,罗某拿抢对黄XX头部开枪,将黄XX打倒,他和罗某、罗某国、罗某山又持铁锨、红缨枪对黄XX进行殴打,蒋望泉拿短管火药枪对来救黄XX的赵新忠连开两枪,未能打中。

6、同案犯蒋望泉供述,1993年1月8日上午,他干完活想走,罗某不让他走,说是吃完中午饭再走,他就留下了,他听罗某说罗某和黄家以前生过气打过架,后来他、罗某、罗某强、罗某国、罗某山、付某某就在一起商量,中间付某某说了什么话他记不清了。后来打架的时候,罗某拿抢对黄XX头部开枪,将黄XX打倒,罗某、罗某国、罗某山、罗某强又持铁锨、红缨枪对黄XX进行殴打,他拿短管火药枪对来救黄XX的赵新忠连开两枪,未能打中。

7、证人付某X证言,他听说他姐姐付某某被批捕了,就到新疆做他姐姐的工作,他姐姐同意投案自首了。

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豫法刑二上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罗某、罗某强、罗某山、罗某国、蒋望泉已被判处刑罚。

9、河南省新蔡县公安局(93)公法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黄XX系被他人用枪射击面部、颈某、胸部,致重度开放性脑损伤引起大脑功能障碍,已构成重伤。

10、归案证明记载被告人付某某是自动投案的事实。

11、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付某某是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由罗某持火药枪击中黄XX头部,在黄被击倒在地后,罗某国等人又持铁锨、红缨枪对黄进行殴打,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造成黄XX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伙同他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且付某某仅参与预谋,未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可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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