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0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阳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先禄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小荣、陈湘明参加的合某庭,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吴秀琼担任记录。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2日下午6时许,原告有一只黑色鸭子未某,找到被告庭院旁时,发现被告庭院内有一只鸭子正好是自家的就找邻居陈杏姑一起去捉,后因与被告、被告母亲发生口角,被被告打伤,经邵阳某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经六都寨派出所立案并派员调查处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通知调处之日不参加,后镇综治办处理也不参加,导致调解未某。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19.14元、误某900元、护某9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500元,合某5619.14元。

被告未某。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邵阳某公平司法鉴定所的邵公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构成轻微伤;2、原告陈述和原告要求调处报告,拟证明被告致原告受伤的过程和原告要求有关单位调处;3、原、被告户籍资料,拟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4、医疗费票据,拟证明原告受伤花费医疗费情况;5、调处通知书,拟证明六都寨法律服务所通知被告调解而被告拒不参加;6、证人证言,拟证明纠纷发生的经过;7、六都寨镇X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两家以前曾有过纠纷且经村委会调处过。上述证据本院审查认为:1、原告证据1、3、4、5均符合某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2、证据2原告的陈述,有本院采信的其它证据佐证的部分及对对方有利的部分符合某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其它部分不符合某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3、证据6证人证言互相印证,符合某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4、证据7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0年12月12日下午6时许,原告因一只鸭子未某而去寻找时发现鸭子在被告屋院内,因多年来原、被告两家素有积怨,原告不好进去,则叫邻居陈某前去捉拿,陈某进去后问鸭子是不是被告家的,被告回答说不是,陈某就开始捉鸭,但捉了几圈没捉住,原告前去帮忙时说“被告家把自己的鸭子放在外面,把别人的鸭子关在屋里”,此话被被告听到,因此原、被告首先发生口角,继而在村委会主任屋前时被告殴打了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于2010年12月12日至2011年1月12日在隆回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651.26元,2010年12月13在隆回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花去检查费228元,以上合某医疗费2879.26元。原告住院期间由从事农业的丈夫护某。2011年1月17日邵阳某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存在,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伤经治疗已愈合。

因被告未某庭,本院未某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人身损害法定合某损失有:1、原告实际发生医疗费2879.26元,原告诉讼请求医疗费2519.14元,本院确认计算原告的医疗费为2519.14元;2、原告住院31天,按2011年度湖南省国有农业从业人员日平均工资45.25元可计算误某1402.75元,因原告诉讼请求计算误某900元,本院确认计算原告的误某900元;3、原告住院31天由从事农业的丈夫护某,参照误某标准按2011年度湖南省国有农业从业人员日平均工资45.25元可计算护某1402.75元,因原告诉讼请求计算护某900元,本院确认计算原告的护某900元。以上合某原告的人身损害法定合某损失4319.14元。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医鉴定费因原告没有提供票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交通费因原告没有提供票据且也没有说明交通费使用情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营养费因原告系轻微伤且没有提供治疗必须额外增加营养的医疗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没有管理好自家的鸭子以致鸭子跑到被告家,且原告去被告家捉鸭子时讲“被告家把自己的鸭子放在外面,把别人的鸭子关在屋里”不妥导致原、被告首先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纠纷,原告对纠纷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自身人身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被告殴打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法定合某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赔偿70%即3023.4元,其它损失由原告自负。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的项目和数字多于本院核定的部分不符合某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阳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某、护某合某3023.4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90元,由被告阳某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先禄

人民陪审员肖小荣

人民陪审员陈湘明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秀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某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