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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抢劫案

时间:2002-03-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刑初字第30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颜某某,别名颜某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1995年8月4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减刑三个月后,于1997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抢劫案2001年5月14日被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抢劫案2001年5月14日被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抢劫案于2001年5月10日投案,同年5月14日被拘留,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定安县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02年1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唐名兴、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9年10月某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告人颜某某、王某乙提议抢劫作案。同年10月26日傍晚,三被告人携带一支双管火药枪、二把尖刀、尼龙绳、黑色塑料袋及伪装的长裤,窜到定龙线省道公路X.55公里的赤土坎处,被告人颜某某持火药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各持一把尖刀,并在公路两侧牵好尼龙绳子,伺机拦路抢劫。当晚8时许,当许环忠、陈焕贵骑二轮摩托车经过赤土坎路段时,王某甲、王某乙即拉紧拦路的尼龙绳子,迫使摩托车停下,三被告人便持火药枪和尖刀对许环忠、陈焕贵进行威胁,王某乙用尖刀划伤许环忠的右脸部。三被告人将二被害人迫到路旁的树林里,搜身抢劫许环忠人民币200元、抢走陈焕贵人民币210元。三被告人还想抢走摩托车,因无法发动而弃车逃离现场。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的报案笔录、证人证某、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缴获的凶器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摩托车估价鉴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某乙的投案说明、被告人颜某某原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还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颜某某属累犯,王某乙能投案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对三被告人进行处罚。

被告人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某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告人颜某某、王某乙提议抢劫财物。尔后,三被告人几次就抢劫摩托车及销赃进行密谋。同年10月26日傍晚,被告人王某甲备好蒙面的黑色塑料袋、尼龙绳及长裤,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到被告人颜某某家,被告人颜某某用肥料袋装好事先准备一支双管火药枪、二把尖刀。之后,三被告人窜到定龙线省道公路X.55公里路段的赤土坎处,用黑色塑料袋蒙脸,颜某某持火药枪,王某甲、王某乙各持一把尖刀并在公路两侧牵好尼龙绳,伺机拦路抢劫过往摩托车。当晚8时许,当许环忠、陈焕贵骑二轮摩托车路X路段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即将尼龙绳拉紧拦路,迫使许环忠停下摩托车。颜某某持火药枪指着许、陈两人,迫其从摩托车上下来。王某甲、王某乙也持尖刀威胁许、陈二人,许环忠还被王某乙持刀划中右脸部。三被告人将许、陈迫到公路旁的树林里,搜身抢走许环忠人民币200元、抢走陈焕贵人民币210元。后王某甲和王某乙还想将摩托车抢走。因无法发动而作罢。所抢现金,三被告人逃回村后,共同挥霍。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三被告人对持火药枪、尖刀,拦路抢劫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一致供认抢劫犯意是由王某甲提出。

2、被害人的陈述。许环忠、陈焕贵陈述证实,1999年10月26日晚在赤土坎路段处,被三名蒙面歹徒持火药枪和尖刀拦路,分别被搜身抢走人民币200元和210元。

3、证人证某。林鸿胜和被告人王某乙的父亲王某证实,林鸿胜在茶店喝茶时听别人议论王某乙参与抢劫,便告知王某,并和王某一起带王某乙到派出所投案。

4、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定城玉龙门公路X.55公里处的公路上,现场有一部本田125C二轮摩托车倒在地上,地上还发现有黑色塑料袋及一张五角钱人民币等。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不误。

5、凶器照片。从被告人颜某某家缴获的双管火药枪一支,经被告人颜某某辨认,证实该枪系他从家中带去抢劫作案的。

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缴获的双管火药枪具有正常的火药枪性能。

7、物价部门的估价鉴定书。证实未被抢走的本田125C二摩托车属报废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8、定安县龙门派出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乙于2001年5月10日下午投案。

9、定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5)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颜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0、海南省少年管教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颜某某于1997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11、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颜某某出生于1978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1978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乙出生于1981年7月24日,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年满18岁。

12、公安机关的立、破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是1999年10月26日,发案的地点是定城至龙门路段的赤土坎处,系由被害人许环忠报案后才立案侦查。

13、龙门派出所的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各退赃人民币14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真实客观,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三被告人持火药枪、尖刀抢劫他人财物之事实,应予采信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结伙持火药枪、尖刀劫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颜某某还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私藏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被告人颜某某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抢劫、非法私藏枪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后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止)。

四、缴获的作案凶器双管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雄

代理审判员孙德芳

代理审判员官雄飞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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