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2)隆刑初字第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被告人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6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乙,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某、宁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某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显桃、人民陪审员邓慈燕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春红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某,被告人宁某及其辩护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卿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谈对象为名认识了在隆回县荷田小学教书的赵某,卿某在同赵某谈对象的过程中了解到赵某想办停薪留职。2011年2月底,被告人卿某伙同被告人宁某及刘某楼(另案处理)以帮赵某办理停薪留职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2000元,卿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宁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2011年6月25日,被告人卿某以自己考上广东胜德海关需要花钱走关系为由,多次骗取赵某共计1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卿某将赃款用于赌博。

3、2011年8月11日至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卿某、宁某以帮赵某、范某调动工作为由,多次骗取赵某共计20000元人民币,骗取范某共计23000元人民币。赃款被告人卿某、宁某两人用于赌球。

4、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卿某、宁某伙同刘某楼以帮罗某某解决工作为由,商议由卿某谎称自己叫“肖彬”并冒充是邵阳地税局的干部,宁某则在一边配合。2011年8月19日、9月10日分两次骗取罗某某共计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卿某以肖彬的名义出具了一张收条。事后,被告人卿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宁某及刘某楼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宁某向隆回县公安局民警提供了同案被告人卿某的藏匿地点,并配合办案民警将卿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宁某案发后主动退回赃款33000元给被害人赵某,退回赃款13000元给被害人范某,本案审理过程中又退回赃款20000元给被害人罗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卿某、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范某、罗某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辩认笔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银行转帐凭条;隆回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立功证明;赌球网站存款清单;证明;移动电话通信详单;领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卿某、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案发后,被告人宁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被告人卿某的藏匿地点,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卿某抓获归案,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宁某退回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所在村X区矫正,且被告人宁某在侦查机关取保候审,故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卿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宁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两被告人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宁某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某书

审判员谭显桃

人民陪审员邓慈燕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春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