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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女,80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4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某,女,生于1980年,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0年1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的儿子王自有(出生于1951年10月),2008年12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随心宝)》,保额为7万元。2009年6月11日,王自有意外溺水死亡,后及时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x元。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保单一份,证实原告之子王自有于2008年12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费为100元,保险金额为7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2、拒赔通知书一份,证实2010年1月13日,被告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通知申请人拒赔。

3、朱集派出所证明一份,证实王自有于2009年6月11日17时许,溺水死亡。

4、证人王××、袁××各出证言一份,并均出庭作证,都证实王自有于2009年6月11日下午,在本村西南角的水坑中溺水死亡。当天下午保险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前去现场调查落实。

被告辩称,原告之子王自有虽在我公司投保,但在王自有死亡后,我公司在第一时间赶到其家中,明确告知其亲属必须提供尸检报告,便于确定死亡原因,以便理赔,随后家属告知我单位无法提供尸检报告,后经我单位请示,具有县级医院提供死亡原因证明即可。可是该家属始终未向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无法确定其死亡原因。后经我单位深入调查,朱集派出所证实,该家属从未要求出具法医鉴定证明,医疗单位所出具的死因证明系虚假证明,为此我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按拒赔处理。

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调查笔录一份,证实袁文真等人均不知道王自有是如何掉进水坑中的。

2、保险条款一份,证实原保险合同的约定。

3、王××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卫校出具的证明,是在没有到达事故现场、死者也没有拉到卫校在没有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所出具的。

4、王××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事发后保险公司曾告知其家属提供死者的尸检报告。

5、火化证明一份,该证明王自有是因病死亡。

经庭审质证,被告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4无实质性的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的证据2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3,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提供的证据5,原告认为不真实,对其所提供证据1、3、4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被询问人均未到庭作证,不具备证明效力,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对证据5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1、3、4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12月25日原告之子王自有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额为7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2009年6月11日17时左右,王自有掉入本村水坑中,造成溺水身亡,发现后,经本村村民王献法等人将其从水坑中捞出。当时受害方即向被告报案,报案后被告派员赶到现场落实情况,随后,被告以其死因不明为由拒赔,向被告报案的同时受害方也向辖区朱集派出所报案,该所认定为王自有系溺水身亡。为此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王自有与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告之子王自有溺水身亡,不符合该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死亡赔偿金7万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王自有死亡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免赔事由,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某保险赔偿金7万元整。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国启

审判员郭向前

审判员李连山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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