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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与北京后浪时空图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594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后浪时空图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鑫嘉园X层3西E号。

法定代表人都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檀某某,男,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无业,住(略)。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诉被告北京后浪时空图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后浪时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张剡、罗轶和被告后浪时空的委托代理人檀某某、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共同诉称,我方是方正世纪RIP软件的著作权人。后浪时空未经我方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的电脑中安装和使用了盗版方正世纪RIP软件,并利用该软件对外提供照排服务获取商业利润,后浪时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后浪时空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偿我方为打击盗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共计9500元。

被告后浪时空辩称,我公司对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系方正世纪RIP软件的著作权人及公证书记载的我公司使用了该软件的事实没有异议。我公司的照排机系从梁某处租赁,使用的方正世纪RIP软件也是照排机附带的,我公司并无使用盗版软件的故意。我公司使用该软件的时间不长,且并未利用该软件进行营利。我公司已停止使用该软件,且认为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索赔金额过高,故不同意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系方正世纪RIP软件的著作权人。方正世纪RIP软件配有固定号码的加密锁,安装时电脑根据加密锁号码和网络地址将生成有固定号码的LOCK文件,将此文件传给北大方正则会获得该软件的密钥号码,方正世纪RIP软件的LOCK号码和密钥号码均系唯一号码。

2002年10月10日,北大方正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某监督下,发现后浪时空在其营业场所的电脑中安装和使用了方正世纪RIP软件,并与(略)照排机相连,电脑主机后还连接有白色加密狗。该方正世纪RIP软件的密钥号与合并审理的另外四个案件中的密钥号为同一号码。

后浪时空提交该公司与案外人梁某所签租赁协议以及梁某与北京高术科技公司所签出版系统订货合同。因该租赁协议所涉标的物仅为照排机和冲片机,并未对方正世纪RIP软件的使用做出约定,且该出版系统订货合同的供货内容一栏中已注明照排机不含方正世纪RIP软件,故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后浪时空另向法庭提交有北京高术科技公司字样的软件卡图片,但该份证据显然与前述证据相矛盾,且无法说明与本案所涉软件的关系,故该份证据与本案亦缺乏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信。

北大方正在与北京众邦健业印刷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中,含方正88款字库的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价格为10万元。

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为本案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000元。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向本院提交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因未就发票出具者与公证书出具者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本院不予采信。

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提交的证据照排设备购买情况说明并非后浪时空所出具,后浪时空亦当庭否认该份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方正世纪RIP正版软件包装、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变更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书、正版软件的销售合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复制或故意使用相关软件。后浪时空在其营业场所安装了方正世纪RIP软件,鉴于该软件为价格过万元的商业软件,软件购买者均需与正规代理商签订书面合同,具备供货清单及支付凭证,北大方正提供的正版软件销售合同可证,后浪时空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上述细节是购买方正正版软件的交易习惯。后浪时空对软件来源未提供证据,且软件的密钥号与合并审理的其他案件均为同一号码,故本院认定该软件系后浪时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安装而来,侵犯了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著作权,应予立即停止。同时该行为势必影响到正版软件的销售,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本院参照此类软件的市场价格予以判定赔偿额度。著作权人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亦属合理费用,后浪时空应予一并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后浪时空图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的方正世纪RIP软件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后浪时空图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损失四万九千元。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后浪时空图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一千一百六十七元五角(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后浪时空图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汤建平

二OO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德嘉

书记员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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