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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郑州市XXX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X村XXX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巩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街X号。

原告张XX与被告郑州市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份,被告分三次在原告处购买电脑,共计20020元,均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002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郑州市x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郑州高新开发区XX街X号,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冰泉

审判员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孔瑛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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