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

被告宋某,男。

本院于2012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同时判令某百龙观天下X栋X单元X商品房一套归原告所有。

被告宋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初相识,同年7月9日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时有争吵,并于2011年9月开始分居。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借王某3万元,借曾某、白某某6万元。另查明某百龙观天下X栋X单元X商品房系被告宋某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宋某自愿给予原告王某经济帮助款20000元,此款限2012年2月10日前付清;

三、王某的债权3万元由原告王某负责偿还;

四、曾某、白某某的债权6万元由被告宋某负责偿还;

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某负责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彬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米青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