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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郑某甲因被申请人郑某乙与郑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法定代理人):郑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郑某甲因被申请人郑某乙与郑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郑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审调解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将此案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郑某乙、郑某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郑某甲作为郑某丙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郑某甲在一审当中并未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且双方当事人已结婚生活20余年,故婚姻效力不属于某院再审审查范围。郑某甲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因郑某甲、郑某丙,自愿与一审原告郑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把六间房屋归郑某丙女儿郑某静所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郑某甲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郑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郑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志强

审判员古绍禹

代理审判员颜森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晓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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