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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上诉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

委托代理人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8月,蒋××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7年11月29日,××公司向我借款5万元。2008年7月11日××公司向我偿还欠款1万元,直至今日尚欠我借款4万元未还。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蒋××签订的是融资扩股协议,期限一年。现还款期限没有到,是2008年11月29日还款。蒋××所述借款数额属实,已还1万元,且还此1万元是应蒋××的要求,现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本案依据双方陈述、融资扩股协议,可确认××公司向蒋××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蒋××有权要求提前还款。故法院对蒋××要求××公司归还其4万元借款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提前还款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按自然月计算,利息为每月1%,不足一个月不计息。现蒋××要求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自2008年7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据此,于2008年10月判决: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蒋××人民币四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自二○○八年七月十二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公司不服,以蒋××如要求提前还款应征得公司同意,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或重新协商还款计划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改判。蒋××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9日,蒋××(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融资扩股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借款给乙方并获得乙方赠与的股权及甲方向乙方购买股权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借款。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2、借款期限1年,自甲方本金进入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确认债权关系,以乙方出具的收据为准。3、借款利息为每年12%。4、借款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5、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还款,乙方采取“先借先还”原则(乙方同其他债权人之债权关系确认的先后顺序,甲方排序第三)根据回款状况处理甲方要求,甲方应提前15日和乙方约定提前还款日期。6、提前还款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按自然月计算,利息为每月1%,不足一个月不计息,不计复利,同本金一次性支付。7、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应在借款到期前30日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展期申请,届时甲方可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甲方不同意展期的借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每年12%的罚息。8、甲方凭借本协议之债权关系和债权金额,享有乙方股份赠送计划的获赠权和对应获赠配额,双方另行签署法律文件。如甲方在三个月内要求提前还款,则获赠股权将自动失效。9、甲方有权依法索偿应付之借款本金利息。二、赠送股份。1、乙方向甲方赠送××公司0.5%股份,自此甲方成为××公司股东,占有公司股份的0.5%。2、甲方股东权利和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不得要求在三个月内提前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否则其获赠股权将被无条件收回。

因蒋××要求××公司提前还款,2008年7月11日××公司归还蒋××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融资扩股协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陈述、融资扩股协议,可确认××公司向蒋××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蒋××有权要求提前还款。故原审法院判决支持蒋××要求××公司归还其4万元借款及利息之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公司上诉认为蒋××如要求提前还款应征得公司同意,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或重新协商还款计划。因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蒋××可以要求提前还款并支付利息,故××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沛

审判员张兰珠

审判员薛卉

二○○九年×月××日

书记员张嘉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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