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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黑某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某某委员会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黑某:

你因与北京市某某委员会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原裁定),认为:(一)你作为该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人,并非与北京市某某委员会房屋登记行政管理行为无利害关系;(二)第三人及北京市某某委员会所提供的所谓证据来源居然是你祖父黑某合法继承的房产依据,是你家祖传被盗的地契;(三)你在原一、二审诉讼时均要求法院调取房屋档案,用以证明房屋产权是你家的,但均未调取。要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北京市某某委员会错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归你所有。

经黑某申请,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到北京市X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调取北京市X区X胡同X号(旧门牌号北京市X区某某寺X号及后门及旧门牌号北京市X区某四条X号)房屋档案,该档案中没有黑某申诉理由(二)中之内容记载。

本院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查、处理并无不当,你要求对原裁定进行再审之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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