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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XX路南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XX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X区XX号楼XX单元X层东户。身份证号(略)。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XX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8367.80元。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李XX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2012年2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XX银行存款142373.80元。2012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王XX确认被执行人李XX已经给付过30000元整,同意从本院扣划的142373.8元中给付李x元整。2012年3月26日,本院扣除执行费2006元后将110367.8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XX,王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2012年3月26日,本院将30000元发还给了被执行人李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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