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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XX涉嫌犯强某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2011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强某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涉嫌犯强某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黄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黄XX与陈XX、王王XX、罗某(均已判刑)在资兴市鲤鱼江大众招待所开房上网时,得知被害人彭某与王XX(已判刑)一起在东江“海洋网吧”上网,于某商量将彭某叫到该招待所进行轮奸。当王XX将不明真相的彭某带至鲤鱼江大众招待所302房后,陈XX首先欲对彭某实施强某,彭某不从,黄XX便过来帮忙,举手作出欲打的动作吓唬彭某,后又将彭某双手按住,陈XX趁此将彭某衣服脱下,并强某与彭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黄XX、罗某、王XX、王王XX不顾彭某多次哀求,先后强某与彭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黄XX的亲属与被害人彭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彭某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被告人黄XX的供述;同案犯王XX、王王XX、陈XX、罗某的供述;被害人彭某陈述;证人罗某、黄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资兴市妇幼保健院检查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赔礼道歉书、悔某、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某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以某、威胁手段强某与同一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某罪,且系二人以某轮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XX积极实施犯罪,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某轻处罚。被告人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黄XX认为,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应予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某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某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四)项、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强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何晖平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人民陪审员张碧清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金彩虹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诉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某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三十六条、以某、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某妇女的,处三年以某十年以某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某某论,从重处罚。

强某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某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某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某妇女的;

(四)二人以某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某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某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某政府收容教养。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某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某共同过失犯罪,不以某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某某规定以某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某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某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某除处罚。

被采取强某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某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某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某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某条人民法院对志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某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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