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逃匿,2011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由助理审判员陈利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吕波担任记录。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经与他人事先商议,收购他人盗窃的摩托车二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930元。同日被告人李某驾驶盗得的摩托车返回时被抓获,赃物追回。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同案人龙小红、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唐某、陈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盗车辆信息资料、证人游某、程某、康某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破案经过、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经事先预谋,积极为盗窃罪犯提供运输赃物的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李某经与龙小红(已判刑)、“继宝”(在逃)商议,由龙小红、“继宝”在株洲盗窃他人摩托车后,被告人李某按每辆1200元收购并转运。后李某将商议内容告知李某(已判刑)并邀李某参与,许诺每收购一辆付李某报酬350元,李某同意。同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从长沙窜至株洲,以1200元/台的价格收购龙小红盗得的金狮牌125-A摩托车和天利牌摩托车各一台。经鉴定,被盗二台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930元。案发后,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李某,赃物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同案人龙小红、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唐某、陈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盗车辆信息资料、证人游某、程某、康某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破案经过、鉴定结论、同案人龙小红、李某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经与他人事先预谋,积极为盗窃罪犯提供转移、运输赃物的帮助,其行为应为盗窃罪共犯,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从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2年5月17日止。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转下页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陈利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