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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外号“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户籍所在地(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8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1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某序,由助理审判员陈利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吕波担任记录。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伙同肖建国、粟某、易某(三人均已判决)、“老牛”(在逃)翻墙进入株洲化工集团永利公司材料仓库内剪断电缆线28米。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664元。

2、200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伙同肖建国、易某、粟某、“老牛”翻墙进入株洲化工厂电石仓库内,盗得工作服4套、工作鞋4双、纱手套26双。盗得的物品均存放于某某租房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2元。

2011年7月23日,被告人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同案人肖建国、易某、粟某的供述,证人杨某、伍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伙同肖建国、粟某、易某(三人均已判决)、“老牛”(在逃)翻墙进入株洲化工集团永利公司材料仓库内剪断电缆线28米。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664元。

200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伙同肖建国、易某、粟某、“老牛”翻墙进入株洲化工集团电石厂仓库内,盗得工作服4套、工作鞋4双、纱手套26双。盗得物品均存放于某某租房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2元。

综上,被告人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于2011年7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同案人肖建国、易某、粟某的供述,证人杨某、伍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某与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某的刑期从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上述罚金及犯罪所得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陈利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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