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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湖南某公司、广东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

法定代表人谢某乙,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湖南某某有限公司高级事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佛山市某某医院、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钟建林某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晓琴、曹群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佛山市某某医院于某调解协议签订后15日之内补偿陈某某人民币10万元整,该款系佛山市某某医院就陈某某医疗事件从人道主义角度对陈某某进行的适当经济补偿款,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所有费用。具体付款方式为佛山市某某医院按照约定的期限将10万元款项转账至陈某某的全权代理律师王某某的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芙蓉路支行:(略)x),款项到账以后,王某某代陈某某向佛山市某某医院出具收条。

二、当事人在履行完毕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义务之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包括:1、陈某某不得就本案医疗事件再向佛山市某某医院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主张任何权利;2、佛山市某某医院自愿放弃对陈某某有关所欠医疗费的追诉权利;3、双方各自负担各自已经支出的鉴定费以及诉讼费。

三、陈某某自愿放弃对湖南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3月19日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余晓琴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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