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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霍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杨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霍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籍云南,经人介绍与霍某相识,2000年3月29日与霍某登记结婚。原告本来不愿意结婚,因原告的姐姐结婚在綦江,为了亲情才与被告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虽然生育了两个女儿霍某琴、霍某玲,但夫妻间没有共同语言。霍某常年在外打工,春节回家两人也说不上几句话。原告生病了被告也不闻不问。2011年9月起被告不拿钱回家,原告只好离家外出打工。现在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诉来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后修建的农房,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被告霍某辩称,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原告现在在外打工,没有稳定的住所,不同意原告抚养女儿。原、被告结婚多年,虽然有小纠纷,但并未经常吵架,也没有打架。2011年9月间,原告因与被告的父亲和弟媳发生纠纷才离开家。原、被告间并没有产生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矛盾,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杨某原籍云南省会泽县,1995年经人介绍与霍某相识后,杨某到霍某家居住生活,2000年3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杨某将户口迁入原綦江县X组,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霍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霍某。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虽偶尔有分歧,但并未发生吵架、打架纠纷。2011年9月间,霍某在外地打工,杨某因家庭琐事与霍某的父亲及弟媳发生纠纷,于2011年10月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春节期间,杨某仍回到位于綦江区X组的霍某家居住生活,春节后才又外出打工至今。审理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霍某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户口页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和法院审查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十多年来,双方共同生活,养育子女,建设家庭,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家人发生纠纷离家外出打工,与霍某本人并未产生矛盾。只要双方为子女着想、为家庭着想,加强沟通,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现杨某坚持离婚,霍某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立法精神,判决如下:

驳回杨某要求与霍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杨某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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