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A公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A公某

被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A公某不服北京市延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县仲裁委)作出的京延劳仲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月6日,延庆县仲裁委做出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A公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周六加班费2795.3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62元、25%的经济补偿金864.3元、经济补偿金800元。

A公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京延劳仲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理由是:裁决书认定支付加班费用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确属适用法规有误;裁决书认定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有误。被申请人是不定时工作制,故不存在加班问题,且因为是被申请人自动辞职,故不应当给付其加班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李某答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某主张“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是对事实问题存在异议,不属本院审查范围。延庆县仲裁委依查明的事实所作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A公某申请撤销延庆县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A公某请求撤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延劳仲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A公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俊霞

审判员薛卉

代理审判员张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