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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诉被告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郑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郑某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各自承担。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月6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婚生女郑某于X年X月X日出生,婚生子郑某于X年X月X日出生。由于某、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导致双方婚后无法建立夫妻应有的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柏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郑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郑某由原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受和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五、其他事项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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