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初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就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郑某萍,现已参加工作,与原告一同生活。1997年1月30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郑某清,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就读于云渡小学。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引起夫妻感情纠纷,2009年5月22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不往来,不能和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男孩郑某清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郑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男孩郑某清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郑某清由被告郑某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