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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感情,被告刘某某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杳无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20日,原、被告经父母包办领证结婚,X年X月X日生子刘某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7月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小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某,调查刘某生的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父母包办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刚由陈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生健

代理审判员韩瑞锋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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