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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余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娟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1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长李文波

审判员陈善文

人民陪审员黄显家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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