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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太行集团公司

时间:2001-09-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二终字第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河北太行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峰峰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河北太行集团公司购销水泥合同管辖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立初字第X号关于确定地域管辖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1)冀立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代理审判员贾伟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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