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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蚌埠汽车经销联合公司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1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蚌埠汽车经销联合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东风蚌埠汽车经销联合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经初字第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经初字第8—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神龙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7年8月至1999年6月,上诉人(为乙方)与被上诉人(为甲方)签订五份轿车销售合同。前三份合同中,双方均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向武汉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两份合同中,双方则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向甲方所地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五份合同中的上述有关约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永平

审判员张勇健

代理审判员李京平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夏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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