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自2010年6月开始,二被告以养鸡购买玉米为由,先后分五次向我借款合计45,000元人民币,经多次索要一直未结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

被告魏某辩称,原告介绍我给锦州一个姓徐的人养鸡,当时约定每只鸡可以向姓徐的借两元钱,在每茬鸡结算时将所借款项扣除,每茬鸡交售后,均由原告向姓徐的结算,原告在向我结算时已扣除借款,故我已不欠任何人的借款。

被告武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魏某、武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杨某与案外人徐某系合伙关系,二人合伙从事养鸡生意。二被告魏某、武某自2010年6月开始,为原告杨某养鸡,并从中赚取利润。2010年6月14日至2010年8月21日期间,二被告魏某、武某因无钱购买养鸡所需的玉米,先后五次向原告杨某借款,金额合计为45,000元人民币,每次借款被告魏某或武某均给原告杨某出具了借款据,借款据尾部有被告魏某或武某的签字。

上述事实,有借款据五张,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款据为证,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借贷关系,借款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计算。被告魏某辩称借款已在每茬鸡结算时由原告自行扣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因原告持有借款据原件,故被告已偿还借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魏某、武某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4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魏某、武某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二被告魏某、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学华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世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