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游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1-06-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刑复字第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1)刑复字第X号

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松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8年7月7日因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于1998年11月17日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戊人民币八千元及物品星海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钱江牌100—B摩托车一部、金耳环一副。宣判后,游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9日以(1999)闽刑核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原审对游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范某丁不服,以原审认定游某某投案自首不符合事实,要求判处游某某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9日作出(2000)闽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审理,于2000年10月27日作出(2000)闽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并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游某某因怀疑其妻杨某己与被害人叶章城有不正当性关系,多次与杨某吵。1998年7月2日晚,游某某与其妻又因此事发生争吵。次日约7时许,游某某携带尖嘴刀骑摩托车来到松溪县X镇叶章城开设的批发部,持尖嘴刀朝叶章城的腹部、头部、胸部猛砍猛捅,致叶章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游某某杀人后逃离现场,被追捕围困多日。1998年7月7日下午,游某某在渭田镇X村附近乘上一辆三轮车,听到同车人议论叶章城被杀一事,即承认自己就是凶手,要到巨口村去。不久,该车被公安人员拦截,游某某被抓获。押解途中,游某正要去投案。一审法院认为:游某某在追捕中尚能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持刀杀害叶章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游某某在被抓获前已向同车乘客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去向,被抓获后表示正要去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罪行,应视为自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发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视为自首。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游某某作案后潜逃五天四夜,途中多次与抓捕其的公安干警相遇,均逃脱;第五天,游某某搭乘一机动三轮车,仅对同车乘客承认自己是杀人犯,未表明要去投案自首;被抓后在途中对公安人员也仅称如果购买好衣服,安置好家庭会去投案。因此,本案除游某某在被抓获时表明会去投案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游某某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原判认定其投案自首证据不足,从轻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经本院复核查明:原审被告人游某某听说并察觉其妻杨某己与被害人叶章城关系暧昧,从而怀疑二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为此多次与其妻争吵。1998年7月2日,游某某与杨某己又为此事发生争吵。次日晨7时许,游某某携带一尖嘴刀,骑摩托车到松溪县X镇,打电话约叶章城出来,遭到叶的拒绝。游某某即来到渭田粮站叶章城开设的批发部内,用尖嘴刀刺中叶章城的腹部。叶章城被刺后逃到粮站内的空坪上,游某某紧紧追赶,并持尖嘴刀朝叶的头部、胸部猛砍猛捅。期间,叶章城之妻范某英欲拉住游某某,被游某脱。叶章城被逼至一墙角处,游某某追上又朝其胸部猛捅一刀,后逃离现场。叶章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叶章城因全身多处被尖刀刺、砍伤,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游某某杀人后潜逃到附近的山上,公安干警连日围捕,多次与其相遇并鸣枪警告,游某逃脱。1998年7月7日下午,游某某下山搭乘一机动三轮车,对同车乘客承认自己就是渭田杀人案凶手,并称要到巨口村去。不久该车被公安机关拦截,游某抓获。在押往公安局的途中,游某如果购买好衣服,安置好家庭,自己会去投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法医学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及证人杨某乙、刘某丙、张某某、范某丁、范某戊、杨某己、陈某某、姚某某、吴某明和抓捕游某某的公安干警伍世锋、黄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游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游某某因怀疑其妻杨某己与被害人叶章城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恼怒,持刀将被害人刺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游某某在被抓获前向群众承认自己系杀人凶手,在被抓获后向公安人员表示要投案,只能表明其有投案自首的考虑,而不能表明其实施了投案自首的准备行为,更不能表明其正在投案途中。游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综合考虑本案起因及游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服刑已过两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表现尚好等因素,不宜再对其执行死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刑核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游某某在被追捕中尚能投案自首不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刑再终字第X号判决认定游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不构成自首正确,但改判其死刑,立即执行不妥;维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刑初字第X号判决中判处游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戊经济损失部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维持一审、二审对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的定罪部分以及判处游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戊人民币八千元及物品星海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钱江牌100—B摩托车一部、金耳环一副的民事赔偿部分;

二、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一审、二审对原告被告人游某某的量刑部分;第三项,即对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彤

审判员陈某远

审判员沈秋媛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