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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曾用名李X、李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略)。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申某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申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申某的行为应定为挪用资金罪;该有立功表现,其家属能积极退还全某赃款,可以减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请求对被告人申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某于1998年6月至1999年7月,在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中原内配华河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公司任业务员,1999年7月,被告人申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客户的货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单位货款19万元,后外逃,2011年6月23日在辽宁省盘锦市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申某能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审理中,被告人申某家属退还了全某赃款,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申某供述:1998年6月至1999年7月,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收取客户货款19万元未上交公司。

2、证人证言:

(1)证人马××证明:申某在1998年至1999年在公司任业务员,当时我是经销公司的经理,经销公司的主要职责是销售货物和货款的回收。

(2)证人赵××证明:我是盛达农机的经营者,在1998年至1999年期间,河南省中原内配华河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李中伟代表他们公司与我们有业务关系。1999年7月22日,李中伟签字从盛达农机取走货款110000元。

(3)证人曹××(赵××妻子)证明:1999年7月22日,我付给李中伟货款110000元。

(4)证人吴××证明:1999年我是黑龙江富锦拖拉机厂配件销售公司的负责人。1999年7月23日,李中伟从我公司取走货款80000元。

(5)证人张××证明:海伦星火农机配件商店是1998年我和丈夫师艳阳开的商店。1999年5月10日李中伟从我这取走货款10000元。

(6)证人郭××证明:李中伟于1996年至1999年在我厂任业务员,分管黑龙江省的有关客户。1999年8月份,厂里发现李中伟没有往厂里回过货款,2010年11月厂里派我到黑龙江省,我将李中伟有关客户处的货款条、欠款条等有关手续复印后拿回来了。

(7)证人李××、常××、何××证明申某在1998年至1999年在公司任业务员,在黑龙江省跑业务。申某在关押期间,和申某对过账,并证明公司客户的回款流程。

3、书证:

(1)户籍证明。

(2)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申某1989年8月入厂,1996年3月26日到经销公司工作和申某的招收退养工人子女登记表。

(3)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申某客户的有关收据、借条复印件。

(4)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密山盛达农机商店、富锦拖拉机厂配件公司、鸡西宏发农机配件商店、海伦星火、讷河市育才农机配件商场的发货回款情况。

(5)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

(6)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7)立功证明材料。

(8)退赃收据及谅解书。

4、物证:棕色笔记本、蓝色账本各一册。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申某能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申某在家属协助下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申某的行为系挪用资金罪的观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申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杜新民

审判员杜彦萍

审判员崔红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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