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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43岁。

被告李某,男,44岁。

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诉至法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经短暂了解,于1992年7月30日在上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李XX,已成年,现在焦作护理学校上学。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性格不同,特别是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在孩子出生时落下月子病,经常生病,但为了家庭生活、孩子教育,还是支撑着去上班。被告不务正业,听信广告信息,不顾家庭实际情况,1994年购买海狸鼠,1998年投资买股票,2003年种灵芝,都赔了,致使家庭生活雪上加霜。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整日无所事事。2011年8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被迫搬出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对原告和孩子还是不管不顾,现双方无共同语言,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在举某期限内既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1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2年7月30日在上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3年8月9日婚生一女取名李XX。婚前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共同生活中,因为家庭琐事、经济问题等经常吵闹。2011年8月至今原告带着女儿在外边租房子住,被告在家里住。

此案因被告李某未到庭而未予调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某、庭审笔录为依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经济问题、家务琐事产生过矛盾,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包容,彼此照顾。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韦鹏

审判员王宁

陪审员付玉霞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魏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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