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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奉节县某单位与被告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奉节县某单位。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所长。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奉节县X镇居民。

原告奉节县某单位与被告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果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祥龙、刘某学组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奉节县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冉某某、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奉节县某单位诉称,2009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即从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止,月租金21元。原告按照约定将位于奉节县X镇X路X号X单元X号房屋交给被告使用。合同期内,被告没有支付房屋租金,到期后,被告继续占用该房屋且不交纳房屋租金,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现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并按照原约定的房租标准给付至交付房屋之日止。

原告奉节县某单位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二份,以证明安置被告住房的事实。

被告李某乙未到庭答辩。

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奉节县某单位举示的二份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9年3月19日,原告奉节县某单位与被告李某乙签订合同,将位于奉节县X镇X路X号X单元X号公有住房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从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月租金为21元。后被告没有支付房屋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交付房屋,也没有办理续租手续。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房屋租金,并归还房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原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属不定期租赁合同,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不定期租赁期间,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房屋月租金的标准予以交纳。被告长时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严重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理由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奉节县某单位与被告李某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李某乙归还原告奉节县X镇X路X号X单元X号公有住房一套。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

二、被告李某乙从2007年10月1日起按照月租金21元标准给付原告奉节县某单位房屋租金,直至归还房屋之日止。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某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判长杨果元

人民陪审员郭祥龙

人民陪审员刘某学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甜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况。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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