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与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成年。

被告牛某(牛某妞),男,成年。

原告吴某与被告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其儿子结婚,分别于2010年7月24日、8月19日、8月25日借原告10000元、7000元、3000元,共两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都以经济紧张为由搪塞原告,最近连电话都不接,被告欠款不还,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

被告牛某辩称,被告欠原告7000元,已于2010年9月8日归还其妻子宋爱菊,因未找到当时被告所打的欠条,故给被告出具收到条予以证明。被告于2011年2月11日借给宋爱菊15000元,原告所诉的10000元与3000元并无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0年7月24日欠条一张;2010年8月19日欠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分两次借原告17000元。2010年8月25日原告和被告去郑州拉家具,借给被告3000元,没有打条。2、报警登记表;3、史庄镇X村委证明一份;4、面粉厂证明一份,以此证明2010年9月24日宋爱菊连夜把自己东西拿走,在面粉厂把面粉取走,也证明被告说把钱还给宋爱菊时,宋爱菊不在家。5、刘XX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妻子宋爱菊与被告协商将被告所打一万元欠条从原告处拿走,致使原告无欠条原件。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经质证后认为,1、2010年7月24日欠条没有这回事,没有借原告10000元。2010年8月19日借原告7000元是事实,但该7000元被告已还给原告妻子宋爱菊了,宋爱菊给被告打有收条。拉家具被告没有借原告3000元,拉家具原告也去了不错,但被告没有借原告钱。2、报警登记表、史庄镇X村委证明一份、面粉厂证明一份与被告无关。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0年9月8日宋爱菊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将借原告7000元还给原告妻子宋爱菊。2、2011年2月11日宋爱菊欠条一张,证明原告妻子宋爱菊因没有钱生活借被告15000元。3、宋XX的出庭证言,证明被告还给原告妻子宋爱菊7000元钱,原告妻子宋爱菊因没有钱生活借被告15000元。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因2010年9月4日原告与妻子生气,其妻离开XX村,没有再回去过。2、欠条中15000元与本案无关。

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中,原告将该证据撤回。证据2、3、4,仅证明原告妻子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请。证据5,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所举证据1,3,证人系原告妻子,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被告不提起反诉,故与本案无关联。

经庭审质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的妻子与被告的妻子系姐妹关系。2010年8月19日,被告借原告7000元用于购买家具,并给原告出具欠条,2010年9月8日,被告将7000元钱还给原告妻子宋爱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将借原告的款,归还原告的妻子,应视为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满红

陪审员刘某红

陪审员宋恒先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