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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上海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

原告上海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铮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2009年2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2009年8月3日,原、被告经对某确认供货总价值226975.82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现尚欠66975.82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6975.82元和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欠付货款66975.8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09年8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某款项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4日,原告某公司(供方)与被告某某公司(需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提供PP-R管材管件、钢塑复合管材等产品,交货地点在重庆双碑鼎盛山水项目现场;双方每月底结算,付当月货款的70%,余款在安装完成后付清;若被告延期付款,原告有权停止发货,同时被告每日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款的1%作为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2009年8月3日,经双方对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6975.82元。嗣后,被告又陆续分多次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6975.82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如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某公司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对某、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回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某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某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出卖人按约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后,买受人亦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后,被告亦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价款。经双方对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126975.82元。该款项已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对某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欠付货款66975.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付款,按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和计算方法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6975.82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付清。

二、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欠付货款66975.8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09年8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交纳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迳付原告上海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某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某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谭铮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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