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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西安市X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村X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X组征地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x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

委托代理人x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街办首帕张。

委托代理人x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员。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某,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X组。

诉讼代表人xx,男,系该组组长。

原告x某与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塔坡村委会)、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X组(以下简称上塔坡村X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毅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某之委托代理人x某、x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塔坡村法定代表人x某、被告上塔坡六组诉讼代表人xx某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2003年3月29日同被告村X村民x某结婚,后离婚,但户口仍在被告村X组的合法村X村民分配征地款每人16400元,不给自己分配。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分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3月29日同被告村X村民x某结婚,随后于同年7月25日将户口迁入被告村组。2007年7月9日原告经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同x某离婚,但户口仍留在被告村组未迁出。2011年7月两被告给村X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400元,2012年1月两被告给村X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16000元,共计16400元,而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分配其征地款16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提供其户口本一份,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其户口在被告村X村民,法院就自己的情况曾经做出过类似的判决,两被告应给其分配征地款。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调解亦未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后,其户口仍在被告村X组的合法村X组的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两被告分配征地款,亦应给原告分配。原告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X组分配原告x某征地款16400元,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2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X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毅虎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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