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丁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丁,男,49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刘某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某戊,河南刘某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要卿、被告人刘某丁及其辩护人徐某某、汪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2日15时5分许,被告人刘某丁驾驶豫x(豫x挂)重型罐式半挂货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9省道与鄢陵县X乡X路交叉口处时,与沿府前路由东向西向南拐弯的毛某弟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毛某弟及乘车人崔占军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让车主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现场后,被告人刘某丁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鄢陵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丁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弟负事故次要责任,崔占军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起诉,双方已达成赔偿55万元的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樊某、汪某己、毛某某等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许昌花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鄢陵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丁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雷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艳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刘某 肇事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