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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某某卫生院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鼎城区某某卫生院,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曾某,男,汉族,住(略)。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王某之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鼎城区某某卫生院与王某因健康权纠纷,于2012年2月16日经某某司法所、鼎城区卫生局和鼎城疾控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某某卫生院共支付患者王某现金10万元整(含已支付的6万元)。

二、付款后某某卫生院再不负担患者王某的其它任何费用。

三、本次医患纠纷以本协议为准,就此终结。

四、付款方式:协议签订之日,由某某卫生院一次性支付王某之子王某剩余现金4万元整。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某平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武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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