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靳某携带起子到驻马店市X区X路夏威夷洗浴中心男宾部更衣室,将X号柜门撬开,盗窃李某现金1500元。

2、2011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靳某携带起子到驻马店市X区X路夏威夷洗浴中心男宾部更衣室,将X号柜门撬开,盗窃孟某现金1500元。

3、2011年12月2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靳某到驻马店市X区X路夏威夷洗浴中心X房间,将段某钱包内的400元现金盗走。

另查明,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靳某因有重大盗窃嫌疑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实施的全某盗窃事实。案发后,其亲属主动带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某经济损失共计3800元,被害人已领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李某、孟某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抓获经过、被害人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因有重大盗窃嫌疑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坦白了自己所实施的盗窃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艳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荣方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