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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0)甘民初字第2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市甘州区X镇X村,现住新疆哈密市大修厂平房,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市甘州区X镇X村,农民。

原告张某X与被告张某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Y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X诉称:1998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打闹。2001年12月10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张琪琪,现为甘州区新乐小学一年级学生,原告以为生育儿子后被告性格会有所改变,但被告仍旧我行我素,即不关心原告,也不关心原告与前夫的女儿刘娜娜,而且时时以原告的过去婚姻为由恶语相加,被告的行为令原告更加失望。为了逃避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2007年7月,原告携女儿刘娜娜远赴新疆哈密打工生活,倍感艰辛。对此,被告也不闻不问,双方已无任何感情而言。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非婚女刘娜娜、婚生子张琪琪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房屋13间(面积约120平米),存款x元、保险费x元,合计x元;原告婚前财产房屋10间归原告所有。

被告张某Y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和原告的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我是入赘到原告家的。原告是2008年7月出走的,那段时间我早晨去工地,中午回来原告一直不在,后来索性晚上也不回来了,我问原告干什么去了,原告说是和别人喝了会儿酒。后来就没有回过家,但我一直给她打电话呢。我们现在有26间房子,原告婚前有10间房屋,结婚后,1999年我在前院子修了3间,后院子包括伙房13间,是2004年至2008年陆续修的。原告离家出走以后,新墩信用社的存款x元和保险费x元我取上花掉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二婚。1993年,原告与前夫刘军汉结婚,1995年9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刘娜娜。1997年6月,刘军汉去世。1998年1月1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2001年12月10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张琪琪。1999年双方在前院子修了房屋3间,2004年至2008年又陆续在后院子修房屋13间(包括伙房)。2008年7月,原告带女儿刘娜娜离家去新疆,至今一直未回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票一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一份、甘州区X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份及证人虎爱琴、冯家平、何秀珍、范玉玲的证人证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一个人一生幸福的重要载体,需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忠实,互谅互让,才能维护的更好和更坚实,才能从中体会到相互依赖、相互关心的甜蜜,况且生育、抚养教育子女,既是婚姻主体的义务,更是作为父母的精神寄托。幸福美满的婚姻可以促使子女健康成长,所以父母双方应克服自己的一些个人欲望,努力去创造这样一个环境,切实负起自己的责任,为子女的将来成才铺平道路。本案中,原、被告系二次婚姻,更应懂得婚姻生活真谛,珍惜这段缘分,懂得生活的艰辛,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通过双方的艰苦努力,使家庭经济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共同修建了许多房屋,使家庭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也基本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入。双方生育的儿子也在健康成长,并且共同抚养了原告与前夫之女刘娜娜,夫妻关系一直较好。近一、二年双方发生矛盾,本应积极和解消除,正视现实,相互理解对方,而不应以逃避的方式来处理。原告离家出走是不理智的,而被告能宽容谅解则是可取的。只要双方本着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大局出发,本着好日子就要好好地过的愿望出发,原、被告继续和好生活是完全可能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X要求与被告张某Y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吉标

审判员陆军

审判员汤玉生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永生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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