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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33岁。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X村X号开设个体门诊,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11年5月11日、2011年10月10日,张某因非法行医被郑州市X区卫生局两次对其行政处罚。2011年11月15日,张某在其经营的诊所内再次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诊所和药品的照片及签字、郑州市X区卫生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等卫生行政执法材料、抓获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属于非法行医,其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玉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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