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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刘刚,系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民间借贷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之女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4月26日,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2007年1月30日,被告与原告之女协议离婚,并约定外债3万元整由被告张某于2007年12月31日前还清。2008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约定按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年底前还清。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2010年2月13日之前偿还原告王某某2万元;2010年6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5万元。

二、保全费819元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原告已付),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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