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汉族,48岁,开封县人

被告赵某,男,汉族,45岁,开封县人

原告徐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海杰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9月25日赵某因故向徐某借款20000元,现因徐某经营需要,多次向赵某催要欠款,赵某均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赵某归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

被告赵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5日赵某因故向徐某借款20000元,并给徐某书写了借据,由担保人胡宪增担保。该款经多次催要赵某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某向原告徐某借款20000元应当还清。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被告经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对徐某要求赵某归还借款2000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对于原告徐某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徐某借款200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淑芳

审判员于红

陪审员李春强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辰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