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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龙水道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66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略)),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中间道X号半岛写字楼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G某(略)。

委托代理人管冰,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虹,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龙水道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有效日期”、“听风的歌”和“国王的新歌”三个MTV作品的著作权人。2003年9月26日,原告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公开放映涉案作品;二、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原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合计35万元;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金龙水道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就以卡拉OK形式使用授权公司享有放映权的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卡拉OK(MTV/MV/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一事,向授权公司表示道歉。

二、被告同意就侵权行为给授权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赔偿及费用金额总计为人民币拾壹万元整(以下简称“金额”)。

三、被告应于二ΟΟ四年六月三十日(含六月三十日)前将本协议第二条所述金额支付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能在本条所述日期按时支付金额,则双方同意在二ΟΟ四年六月三十日后就本和解协议再行协商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被告应支付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拾叁万元整。

四、在被告支付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后,授权公司同意被告在二ΟΟ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以卡拉OK形式放映(不包括复制和其他使用方式)其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卡拉OK(MTV/MV/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放映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乙方不得超越本条所述使用范围、放映地点使用授权公司的上述音乐作品。

五、授权公司同意在被告履行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已提起诉讼的(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且在被告遵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不对其在本协议签订后至二ΟΟ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以卡拉OK形式放映授权公司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卡拉OK(MTV/MV/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六、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支付金额,或被告超出本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放映地点使用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卡拉OK(MTV/MV/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授权公司保留对被告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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