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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0年12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犯诈骗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阮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雷x到长安区X村“三圣殿”找在此居住的范某(被害人,男79岁,蓝田县人),以给其办理“三圣殿”旁的空地租赁手续为名,骗取了范某的信任,雷x和范某来到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雷x从范某的银行卡内取走4000元现金,已挥霍。

2010年10月19日上午,雷x来到“三圣殿”发现范某掉在地上的银行卡,捡起装进衣服口袋,当天到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大厅,从ATM机上盗取现金2100元,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范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范某、李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被告人雷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x犯诈骗罪、盗窃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雷x犯诈骗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雷x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雷x退赔范某人民币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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