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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2年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温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温XX驾驶车牌号为陕x“五征”牌三轮车,沿环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98KM+600m处(南寨西村村口),在未确保安全某情况下通行,将被另一摩托车撞伤躺在公路上的被害人赵XX(男,50岁)碾压。赵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9日死亡。西安交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进行解剖,其结论为被害人赵XX符合交通工具碾压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温XX负此事故全某责任,被害人赵XX无责任。民事部分,被告人温XX和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图、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某》,驾驶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某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某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温XX在侦审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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