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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2年1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田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田XX驾驶陕x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王XX沿西沣路滦镇的中石油加油站北侧的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过程中致王XX撞于路北的树上受伤,王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田XX打电话报警,送被害人去医院,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事故认定:田XX负此事故全某责任,王XX无责任。经法医学鉴定:王XX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某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田XX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田XX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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