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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喻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某光,株洲市X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6日受理了原告喻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爱武适用简单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喻XX经人介绍与被告何XX于2009年10月29日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女何XX,现已两岁。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喻XX与被告何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何XX归被告何XX抚养,原告喻XX自愿按100/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支付日期:2010年4月19日现场支付六年的抚养费即7200元,2018年4月20日支付7200元,剩下四年的抚养费用用原告喻XX的金器和嫁妆折抵(已由被告何XX掌握),仍系双方子女;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喻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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