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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与被告吴XX、被告何XX、被告何XX、被告刘XX合伙协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马XX。

被告XX养某。

被告吴XX。

被告何XX。

被告何XX。

被告刘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吴XX、被告何XX、被告何XX、被告刘XX合伙开办了XX养某,于2012年1月20日分伙。XX养某尚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2011年10月11日,被告XX养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到原告处购买饲料,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8日累计欠货款6751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67510元;2、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XX养某、被告吴XX、被告何XX、被告何XX、被告刘XX共欠原告马XX饲料款67510元,被告XX养某、被告吴XX、被告何XX、被告何XX、被告刘XX自愿在2012年7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马x元;2012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马x元;余款27510元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财产保全某730元,合计1474元,由原告马XX承担474元,被告XX养某、被告吴XX、被告何XX、被告何XX、被告刘XX承担1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本调解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XX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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