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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步步高连锁超市益阳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32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代为接受和解款物,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接受诉讼退费等。

被告湖南步步高连锁超市益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文武,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代为进行调解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步步高连锁超市益阳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某芳

人民陪审员胡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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