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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x、苏x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澧县X组。因寻衅滋事行为,2001年5月22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1年8月29日被逮捕,当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1年10月28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2011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澧县X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1年8月24日被逮捕,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1年10月28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2011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x、苏x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对二被告人分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二被告人经本院多次电话传讯参加诉讼时,均不接听电话或电话停机,无法联系,开庭传票不能送达,视同案件起诉到本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邓莲香

审判员黄明才

人民陪审员石柏庆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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