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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鞍山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向阳家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f,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契约书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两套商铺,房屋面积分别为257.1平方米、257.671平方米。共计金额为x元,该商品房购销契约书第八条约定:“甲方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契约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而被告于2008年7月28日将该两套商铺交付给原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为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山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原、被告之间因购买网点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已解决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少春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某明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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