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邓某与被告大唐某西发电有限公司石泉水力发电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某西发电有限公司石泉水力发电厂,组织机构代码:(略)-9。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西三角地。

法定代表人高某,大唐某西发电有限公司石泉水力发电厂厂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大唐某西发电有限公司石泉水力发电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与被告大唐某西发电有限公司石泉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石泉水电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立波、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汉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1996年7月29日就职于被告单位,2009年被告筹建集资建房,同年5月6日,被告出台《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新建住房选房办法》按此办法,原告取得了购房资格,并于同年6月29日缴纳购房款定金8万元。2010年2月25日,原告被调入大唐某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7月原告接到被告通知要求缴纳购房款8万元。7月29日,原告如期足额缴纳。同年11月被告再次要求被告缴纳购房款,11月16日,原告如期缴纳购房款5万元,合计缴纳房款定金21万元。2011年原告所购买的房屋竣工,被告拖延交房。2011年9月13日,被告通知原告,取消了原告购买该房资格。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1、确某、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交付原告所购买的X号楼X单元X号房屋;3、原告按房屋决算价格房屋尾款及维修、物业基金等款项;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并无对外销售商品房资格,原、被告之间也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修建住房是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具有一定福利性质。自2005年6月13日、2009年5月6日被告出台了《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新建住房选房办法》购房条件必须是本厂在岗(全某)职工,此前原告虽为本厂职工,只要符合条件是有权购房,但原告已调入大唐某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不再是本厂职工,其应在所工作的单位享受住房优惠而不是在被告单位,因此不再享有购房资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理由,本案存在以下焦点:

1、原告所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是否合理;

关于本案焦点,原告为证实诉称理由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大唐某西发电有限公司商调函;2、收款收据;3、石泉水电厂便函;4、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新建住房选房办法;5、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新建住房选房办法补充条款;6、选房排序表(第三榜);7、职工购买住房合同书(姚春惠)。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1、2、3、4、5、6、号证据无异议,对X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关于本案焦点,被告为证实其辩称理由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安康市汉泉实业总公司营业执照;2、石泉县水电厂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3、证明;4、发电企业划转移交协议;5、国有土地使用证;6、会议记录;7、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新建住房选房办法(2005年6月13日);8、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腾空旧房选房办法;9、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腾空旧房回收办法;10、5-X单元住户拆迁安置办法;11、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新建住房选房办法(2009年5月6日)及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新建住房选房办法补充条款(2010年7月13日);12、大唐某电厂【2011】X号文件;13、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1996年7月29日在被告石泉水电厂参加工作。2009年被告石泉水电厂进行集资建房,通过被告2009年5月6日出台的《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新建住房选房办法》原告取得了集资购房的资格。同年6月29日,原告依照规定向被告管理的汉泉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缴纳购房定金人民币8万元。2010年2月25日,原告因工作需要被调往大唐某川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此后,2010年7月29日、2010年11月6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其物业公司缴纳购房款人民币8万元、5万元。2011年9月13日,被告以《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内部住宅房屋管理规定》(此规定被告于2011年9月14日出台)原告已不是被告职工为由,通知原告收回其所集资的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要求原告在2011年10月31日前,到大唐某泉水电厂物业公司办理退款手续。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依照被告2009年5月6日出台的《大唐某泉水力发电厂新建住房选房办法》原告取得了购房资格,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分期缴纳了购房款,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已建立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辩称所集资房屋的土地是被告单位取得,该房具有一定福利性质,原告已不是本单位职工,但并不影响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被调往大唐某川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后,仍为大唐某团公司员工,此间,被告仍要求原告履行缴纳购房款义务。此前,双方并无“本单位职工离开本单位后,单位可以以银行存款利率计息退回职工缴纳购房款收回房屋”的约定。被告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发出的通知要求收回原告集资房屋的行为应为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唐某西发电有限公司石泉水力发电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集资修建的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交付邓某。

二、邓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大唐某西发电有限公司石泉水力发电厂付清所购买房屋的下余款项。

三、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大唐某西发电有限公司石泉水力发电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金忠

审判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吴正民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欧莎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